深圳市智能制造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中文名称:深圳市智能制造商会。英文名称:Shenzhen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SZIMCC。
第二条 深圳市智能制造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深圳从事智能制造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非盈利为目的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鼓励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过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商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达到促进深圳智能制造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本商会将代表和维护深圳智能制造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国际科技大厦17楼17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商会的主要任务是整合智能制造的相关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二)组织智能制造企业根据制造发展的实际和需求,推进制造融合发展;
(三)围绕制造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制造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制造技术行业标准;
(四)实施技术转移,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制造整体竞争力;
(五)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促进行业资源的有效共享,支撑制造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六)广泛收集行业信息,积极开展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七)发挥商会的集体优势,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市场推广、展览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会员单位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八)以商会为窗口,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国际各种形式的展览与交流;
(九)定期进行行业调研、数据统计、编辑出版会刊;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商会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规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相关行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准许入会;
(四)交纳会费后由商会授权秘书处给新会员发会员证,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深圳市单位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地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及信息;
(四)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对商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商会声誉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种类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商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同时追缴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或严重经营不良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商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决定,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商会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九)理事的增选和解除。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70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商会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处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可根据发展需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逐步按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用适量专职工作人员及部分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的捐赠和赞助;
(三)提供咨询、测试等服务性收入;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
(一)商会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
(二)商会刊物资料出版费;
(三)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四)商会秘书处决定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二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商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商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深圳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深圳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